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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评审办法(试行)

来源:潮州市工艺美术研究院    作者:潮州市工艺美术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4-12-04    点击数:5343次

 

 

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

荣誉称号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弘扬潮州传统文化,促进我市传统产业和特色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工艺美术行业(包括陶瓷、雕塑、金属工艺、首饰、漆器、抽纱刺绣、服装、装饰、民间美术、民族乐器、彩扎工艺、编织工艺等)工艺美术的制作、设计和研究人员荣誉称号的评审和授予。
   
第三条 荣誉称号为: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
  第四条 成立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并对经评审通过、拟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人员的审核。
   
第五条 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做好公示和开展评审活动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11人组成,必须9人以上(含9人)到会方能召开,评选表决以11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的票数达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为之通过。
  第七条 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工艺美术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第八条  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工艺美术专业15年以上(含15年)以上并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有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及高深的艺术造诣和修养;
  (三)作品风格独特或有技艺绝招,为同行公认,在省市内外享有较好的声誉;
  (四)对我省市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工艺美术队伍的培养有较大贡献;
  (五)获得重大国际专业展览评比二等奖以上(含银奖及相当等次以上,下同)两项,或国家级专业评奖二等奖以上两项,或省级专业评奖一等奖以上两项;

(六)获潮州市陶瓷艺术大师人员;
   
(七)出版著作一部,或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第九条 虽未能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有特殊业绩者,可破格授予。
  第十条 申报人员不受学历和外语水平的限制。
  第十一条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每3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直接推荐,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工艺美术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将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向社会公示15天。
  
(二)评审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将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向社会公示15天;
  
(四)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授予相应人员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反映推荐对象申报人艺术造诣、成果的综合材料;
  
(二)填写《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推荐表》;
  
(三)个人学历、职称、获奖作品、发表论文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反映最高技艺水平的代表作品(如作品体积太大,不便运送或者由贵重物品制成的,可提供能反映相应的能显示出作品效果的彩色照片或光盘)。
  第十四条 所申报材料中的综合材料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个人简历;
  
(二)主要艺术成果;
  
(三)技艺特点;
  
(四)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五条 除上述申报材料外,申报人必须提供个人实物代表作品不得少于3件(含3件),书面或其他媒体申报材料其余均应上报一式三份3份,并装订成册。申报人必须提交论文新作一篇,以便在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人员论文集发表。
  第十六条 所申报的材料要求内容具体、真实、字迹端正、清楚。
   
第十七条 宣传潮州传统工艺美术取得的成就,并按规定统一收藏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的珍品(参评作品中的一件)。

第十八条 “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为终身荣誉。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确认,取消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同时通报终止其享受的待遇。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严重丧失艺德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121日起施行。由潮州市工艺美术协会负责解释。

  

                                      2014年1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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